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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注册管理

2012-09-18 09:5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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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公卫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管理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爱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学教育网整理。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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