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要求要符合以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项目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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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性状和 一般化学指标 |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 pH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铁 锰 铜 锌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
色度不超过15度并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 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
毒理学指标 |
氟化物 氰化物 砷 硒 汞 镉 铬(六价) 铅 银 硝酸盐(以氮计) 氯仿* 四氯化碳* 苯并(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
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m g/L 3m g/L 0.01m g/L 1m g/L 5m g/L |
细菌学指标 |
细菌总数 总细菌总数 游离余氟 |
100 个/mL 3 /L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 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 mg/L。 |
放射性指标 |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
0.1Bq/L 1Bq/L |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医`学教育网整理。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