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令第12号,严肃考风考纪,打造公平正义的“阳光”考试,根据全省人事考试中心主任会议精神,现将2011年度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本人须持准考证、身份证于8月31日-9月14日(工作日),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综合室填写《复查表》,10个工作日后核发合格证书。
二、设立了报名点的各县(市)的考生,按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到原报名点填写《复查表》,尔后由各县(市)职改办统一领取。
三、对不填写《复查表》者,严格按人社部令第12号执行。
许昌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1年8月29日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摘自人社部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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