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职改[2007] 1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
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区域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实施,泛珠江三角经济区域合作扎实的推进,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步伐的加快,尤其是“一轴两翼”经济合作战略的提出和推进,广西正面临着多重优惠政策迭加,多个区域合作交流多方面关注的新兴机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国家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宏伟事业中不断建功立业。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在新的形势下,我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的政策规定,不断地完善我区职称外语考试工作。为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现将职称外语免试和可不参加考试的有关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出国留学,取得国家认可的留学经历者。
2、到国外做访问学者一年或连续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专门的语言培训,无需专职翻译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援外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经2名同行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和1名外语正高级职称专家鉴定,所在单位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4、申报副高(一档高)级职称,在国内外公开出版过署名外文专著、译著5万印刷符号以上(均为个人执笔撰写或翻译数,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下同)者;申报正高级职称,在国内外公开出版过署名外文专著、译著7万印刷符号以上者。
5、在国外公开发行刊物上用外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者;在国内公开发行刊物外文版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者。
6、翻译的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在本行业广泛推广应用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7、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者。
8、获省(部)社会科学三等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证书的主要完成人。
9、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任现职以来属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行业认可,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0、在地市以下单位(含地市单位),连续5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1、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以下者。
12、工龄满25年,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者。
13、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15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连续20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14、在乡镇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15、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6、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三、调整职称外语考试等级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A级(县级的考B级);
(二)申报副高(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B级(县级的考C级);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C级;
四、划定广西合格分数线
根据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广西当前考试实际情况,划定广西合格分数线,2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效。
五、审批程序
(一)符合免试和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的,由个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审批表》(见附表1、2),并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证件原件,所在单位职改部门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
(二)审核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再由所属市、区直厅局职改办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其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办[2004]4号)文件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适时进行研究,对确需修改完善的条款将提请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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