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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管理规则

2012-05-08 15:0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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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谨、严密。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考点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考点主考负有领导、组织、管理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含文职证、军人证)。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考场内如发生违纪问题,由监考员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从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前一天15:00至考试结束当日晚21:00,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安排昼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问题,须立即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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