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科教发[1996]第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建立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进行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和法令,负责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的制定和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方案。
3、负责制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5、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组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及多媒体教学工作。向有关电视台推荐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电视节目,开展远程教育。
7、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要由卫生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分医学学术团体、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研究机构的领导以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委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行使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每届调整人数不少于1/3.学科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委员会委托学科组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定,报委员会批准。
2、推荐优秀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和电视节目,发展多媒体教学及远程教育。
3、研究并提出有关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和指导意见,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科教司,下设办公室,具体职责: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落实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征集,对申请报表进行审查,组织项目的审批和公布工作。
3、负责组织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人员。
4、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调查、总结、交流、评估及有关问题的研讨。
5、负责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6、负责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经费
第八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活动经费申请财政部拨事业费解决,并采取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的办法。
第九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