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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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