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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的几点说明

2008-12-17 18:3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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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及《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2008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学分审验工作各有关部门正陆续进行,针对部分卫生技术人员的疑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正式文件另行下发):

  一、学分审验对象: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

  二、分值要求: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能替代。

  三、学分审验时限: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因该政策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考虑到部分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后,2008年下半年所获得的学分,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可作为2008年度或者2009年度学分登记,但是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四、学分审验机构:各市(行署)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将审验结果报卫生厅备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

  对隶属关系不清的单位或个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局负责统一审验和管理。

  五、学分审验时间: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年度学分审验时间暂定为2009年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提前做好材料准备。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学分审验时间由各市(行署)卫生局和行业卫生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六、参加进修或脱产学历教育超过半年者,以获得结业证书时间为准,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分。

  七、获得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奖项目成员,参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中科技成果奖励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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