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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008-03-27 19:4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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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其申报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领域的领先方法和技术;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四)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项。

  四、凡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由所在地市卫生局或行业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高等医学院校、省(厅)直属单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有关学(协)会,可直接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五、每年申报时间为8月份,申报单位将拟举办的下一年度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要求填写后,按程序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六、申报的项目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学科组评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七、省卫生厅于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八、项目举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和项目内容。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应及时将举办项目的有关通知、日程安排、学员名册、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教材报送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九、获得批准的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有效期为两年,凡当年举办并及时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材料者,如第二年拟继续举办,则不需要重新申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只需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即可;若当年未举办或当年举办但未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者,如第二年拟继续举办,需重新申报。

  十、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和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卫科发[2000]195号)中附件3《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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