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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继续医学教育 >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 >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动态

渭南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学分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4-03-10 11:0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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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驻渭各厂矿医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陕渭发[2002]95号),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建立和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切实做到学分达标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职称评定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使从业人员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补充、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及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以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达标标准是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每人每年必须达到25学分以上(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10分)。

  二、学分的取得。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为Ⅰ类学分,Ⅱ类学分为市级项目学分、单位学术活动和自学学分,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一是当年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取得相应的学分;二是当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刊物的级别获得学分;三是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成果取得当年相应学分;四是当年出版的医学著作,按字数授予学分;五是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按字数授予当年学分;六是当年发表的医学译文,按字数授予学分;七是当年发表文摘、个案报道、科普文章按篇数取得相应学分;八是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开展新业务、合作研究项目等,可取得学分;九是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获得相应学分;十是自学,自学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可按字数授予学分;十一是参加卫生部指定的远程教育网络获得国家级Ⅰ类学分。具体学分授予办法严格执行《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五章《学分》。

  三、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也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于开展活动积极,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工作,落实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中,在参加中级职称(含护师)全国统一考试通过后,如果当年学分不达标,不予以发证聘任。中级以上职称评审中如果学分不达标则不能参加评审。同时,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聘任中,学分达标是一项硬指标,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学分不达标,将不能被评为先进,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在单位的聘任中将受到影响。另外,医生、护士的执业再注册必须达到学分标准。

  五、对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授学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者其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

  六、对于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执行卫生部印发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鉴于目前我市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单位的实际情况,每人每年取得不少于20学分(不区分Ⅰ类和Ⅱ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在每年12月31日前审定统计结束。各县(市、区)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中旬结束,并运用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管理系统上报有关情况。

  八、各单位接此文件后认真执行,切实抓好医学教育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卫生局医学教育科联系。

  渭南市卫生局

  二OO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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