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厅(局),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08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验证对象: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分验证时限: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所获取的学分。过去因特殊情况未能验证人员,可以补验,但要从严掌握。
三、分值要求:每人每年应获得25个学分,验证标准按《2003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标准》要求。
四、学分验证程序:各单位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在《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表》上,并汇总填入《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汇总表》,经各县、州(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于4月20日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复验,中医医院报省中医管理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报省卫生厅科教处。验证合格者,统一发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五、学分验证材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表》、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州、市卫生局或厅直单位公章)、《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汇总表》。汇总表要求各地报送电子文档,邮址:cdczhangyong@126.com.
六、省级及部分州市采用学分卡管理系统验证的单位,原始材料不上报,由单位保存,我厅按一定比例抽查,合格率要求95%以上,不达标者将重新验证。具体事宜与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871-7195167 7195138
联系人:周 玲 代江玲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科技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