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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泸州市卫生局举办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0-11-12 14:1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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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收费资料费的报告》(泸市卫办发〔2009〕198号)收悉。根据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对你局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批复和现行短训班收费审批管理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

  (一)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含助理医师),每期培训3天,24个课时,培训费按60元/人·期收取。

  (二)执业医师培训班(含助理医师),每期培训3天,24个课时,培训费按60元/人·期收取。

  (三)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培训班,每期培训3天,24个课时,培训费按60元/人·期收取。

  (四)急诊急救能力培训班,每期培训3天,24个课时,培训费按60元/人·期收取。

  (五)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班(财政安排了经费的培训学员不得收费),每期培训90天,每期培训课时720个课时,培训费按720元/人·期收取。

  二、教材资料应根据需要发放,有定价的按不高于定价的实际进价收取,自行印刷的资料,按印刷成本收取。

  三、你局应严格按申报的授课内容,课时数实施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减少课时。如培训时间确需调整的,应按折算课时费标准足额清退给学员。

  四、上述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将实际接受培训的人数,资料发放的种类和名称,收入和支出情况(支出明细及发票复印件)报我局备查。

  五、执行时间:从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止。请你局接此批复后,速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将原短训班《收费许可证》交回我局。你局应按收费公示要求,将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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