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卫办[2009]1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一种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教育。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要求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四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我市包括公立、民营、个体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下列项目由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二十一世纪中医药网络教育中心举办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获得部(局)、省级科研成果及其奖项。
4、“好医生网站”、“华医网”、“中华中医药在线(四川在线)”远程教育等。
(二)Ⅱ类学分
下列项目由承办单位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1、经市卫生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出版书籍。
3、获得市、区县科技成果及其奖项。
4、经市级以上批准的其他远程医学教育
5、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经审批或备案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六条Ⅰ类学分授予标准
第七条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第四章学分的要求
第八条凡在我市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须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市、县两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在市、区县卫生局注册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的副高级以上卫技人员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中级卫技人员每年应获得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初级卫技人员每年应获得Ⅰ、Ⅱ类学分25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技人员每年应获得Ⅰ、Ⅱ类学分20分。
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乡个体诊所卫技术人员每年须获得Ⅰ、Ⅱ类学分10分。
第九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须达到上述学分要求,才能视为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考核与验证
第十条各区县卫生局和二甲以上医院(含中医院)拟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应于当年1月底前,向市医学会申报,经省或市继教委批准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学分的登记
Ⅰ类学分由项目承办单位授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颁证,学员所在单位凭学分证书进行登记。
Ⅱ类学分由项目承办单位报市医学会审核后,由市医学会统一授分。
学分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学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在实行电子卡管理之后,按电子卡管理系统进行学分登记。
第十二条学分的考核、验证
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所属卫生技术人员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并将考核结果和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一并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机关或由注册机构授权委托机关审验,凡拟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的Ⅰ类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验证。市、区县卫生局每年年底应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三条奖惩
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长效机制。
(一)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是聘任、续聘、报考或申报晋升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年度考核评“优”或评选先进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医师定期考核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
(二)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将不予受理技术职称报考和评审。
(三)在聘任、续聘、执业注册和再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执业注册和再注册。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或评选为先进工作者。
(五)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续聘、报考或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及验证部门的意见,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查。
(六)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考核合格是医院等级评审、复查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及专科准入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凡是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八)市卫生局每年对区、县卫生局和在市卫生局注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聘任、报考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年度考核评“优”或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市、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设在市医学会,并由市医学会负责全市的继教工作。严格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和学分年度审验及验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适当修订,加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督导。
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即县级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审验、年度考核、检查督导等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科室要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教档案的建立、学分登记、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试行)由眉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超施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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