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工作,根据《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布可授予省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项目,包括申报项目、备案项目、省级基地举办的项目。
第三条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第四条凡属下列之一的单位,均可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四川省辖区内的县(区)及县以上医疗、卫生、保健单位;
(二)四川省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之一的内容,方可申报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属于国内或省内学科发展前沿的理论或实践;
(二)获得四川省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三)属于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四)有着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五)省卫生厅公布推广应用的项目。
第六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项目的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
(三)在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不超过2人;连续两年未实施批准项目的负责人,不再申报同内容项目。
第八条授课教师应是具有五年以上任职经历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
第九条举办期限原则为2-30天。
第十条培训对象明确,主要面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满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需求。
第十一条学分授予严格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五条规定授予Ⅰ类学分。即培训对象每6小时授予1学分,授课教师每1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每人次授予学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必须完整填写《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保证内容真实,授课教师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一)上一年经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该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主办单位已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后的备案材料;
(四)备案项目名称、编号、学时、学分须与上一年批准公布项目的内容一致;
(五)须有申报单位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备案项目须完整填写《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由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由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