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布可授予市级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项目,包括申报项目、备案项目、市级基地举办的项目。
第三条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属下列之一的单位,均可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成都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保健单位。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之一的内容,方可申报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属于省内或成都市学科发展前沿的理论或实践;
(二)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科技进步奖或成都市医学科技奖及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三)属于省内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四)有着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五)省级、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六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项目的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
(三)在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不超过2人;连续两年未实施批准项目的负责人,不再申报同内容项目。
第八条授课老师应是具有五年以上任职经历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
第九条举办期限原则为2-30天。
第十条培训对象明确,主要面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满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需求。
第十一条学分授予严格按照《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必须完整填写《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表1),保证内容真实,授课教师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一)上一年经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该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主办单位已向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后的备案材料;
(四)备案项目名称、编号、学时、学分须与上一年批准公布项目的内容一致;
(五)须有申报单位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备案项目须完整填写《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表2),并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各个申报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级(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备案表,并同教材、试题、日程表各一式一份,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市卫生局每年定期将批准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顺序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时间、地点等信息在成都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供全市查询、监督。项目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在申报的举办时间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并供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表的时间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要改期者,应于原计划举办日期前1周将改期报告交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因特殊原因该项目不能举办者,需将申请取消该项目的报告交市卫生局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批准后方能取消。被批准项目无故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的,则该项目自动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八条经审批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两周内,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3)、完成情况总结、学分授予及参加学员签到原件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
第十九条本评审标准由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评审标准由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
附件:1.2009年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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