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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四川省2007年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2007-04-14 11:4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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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确定了四川省2007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2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18项(含备案项目)。现将项目在四川省卫生厅网站继续医学教育栏目、四川医学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栏目予以公布。

  为加强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须认真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现就举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出如下要求:

  一、举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是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未经批准的、冠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字样的培训班,更不能向学员授予Ⅰ类学分。

  二、获得批准举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公布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的编号、名称、内容、学时、学分等,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项目的举办情况进行抽查。

  三、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授予Ⅰ类学分,主办单位凭通知、日程安排、教材、学员名册(含文字版及电子版,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材料到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办理学分证书。并在项目结束后10日内将举办项目的总结、试题及项目执行情况表报送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批准公布的项目有效期为一年,凡是未能如期举办项目的单位,应在年终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连续两年未如期举办的项目,隔年方可继续申报相同内容的项目。

  五、三级医院原则上每年应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在建项目单位按《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评价体系》要求,须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述未申报项目的单位,请于5月28日以前申报,项目批准后将作为第二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成都市文庙西街80号;邮编:610041;联系电话028-86120229.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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