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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学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2008-05-19 18:5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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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宁夏医学院是各级各类医药卫生人员培训的重要基地,是带动全区乃至周边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龙头。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医学教育是高等医学院校的职责和任务之一,是高等医学院校教育能力的继续和延伸,也是衡量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我校继续医学教育的建设,发展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继续医学教育为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

  二、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宁夏医学院继续医学教育建设与发展的目标是坚持立足全区,面向全国,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服务社区,服务农村的原则。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人群健康服务。项目承担者申请设立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既要切合实际,特色鲜明,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又是能在社区、农村、基层卫生工作中广泛应用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部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争取面向全国,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全院各部门、各学科通过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带动学科的发展。发挥传输、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基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开展多内涵、多层次、多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形式,为医疗卫生单位培养技术、科研骨干力量;学校教师参与指导医疗卫生单位的科研活动、医疗技术改革,新技术推广,科研产品开发等,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扩大高校为社会服务的途径和范围;通过继续医学教育,辐射社区与农村健康教育、文明卫生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以继续医学教育形式为媒介,了解社会各级各类学习者的信息需求,充分利用高校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学习者提供各种教育与学习资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与服务,为推动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服务。

  三、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设立宁夏医学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审定宁夏医学院继续医学教育建设发展的宏观规划、组织专家对重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审、检查、考核、评估。审定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目标及资助经费。学院鼓励二级院(系)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五条:学校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第七条:学校各院(系)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列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并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成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由院长和系主任担任组长。组成人员名单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各院(系)要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作用。鼓励讲师以上的教师和中级职称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院级重点学科每年要立项并完成1—3项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年立项并完成1—2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区级以上重点学科每年要立项并完成3——5项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1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每年进行总结,二年进行一次评估。奖励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拟定下一阶段继续医学教育的目标,方案与具体措施。

  四、保障与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安排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我校部分区级特别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完成。

  第十二条:学校要求学科带头人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鼓励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带头申报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校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优先资助学科带头人主持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也资助部分特别有意义的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中级职称以上教师,任现职称5年内要承担并完成3——5项区级以上(含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把承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作为职称晋升的要求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需教学培训用房,所在学科、教研室、院(系)自行解决。所需教学相关设备,由各院(系)从教学设备中进行调配,但不能影响正常教学。

  五、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原则上资助国家级项目和部分特别有意义的区级项目。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资助经费的70%用于项目完成过程中教育资料印制、教育活动、学术交流等;30%用于聘请专家的适当补助和评估、奖励等。

  第十七条:资助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经学校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由被资助项目承担人提出使用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成教学院审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报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不得挪用。

  六、考核、评估与奖励

  第十九条:学校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每年对学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规划与完成情况、所在院(系)支持条件,项目完成后的效益与成果、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等。

  第二十条:学校每2年对继续医学教育进行一次绩效评估与考核。对达不到评估和考核标准者,学校取消对该项目的经费资助。对在继续医学教育中取得特别显著成绩的院(系)、部门和个人,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院(系)、各部门、各附属医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并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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