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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07-11-12 17:27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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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通知》精神,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及继教管理水平,以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木办法。

  一、基地的审批与管理

  鞍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确定;市医学会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管理。

  二、基地的职责

  1、鞍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为市卫生局授权对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的单位。自2004年4月1日起,非基地单位的继教培训工作原则上只面对本单位内部的职工。基地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继教管理部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继教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

  2、按时申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保证项目水平,做到精而不滥。在计划培训专业和项目时,既要发挥本院重点专科的优势,也要兼顾基地单位及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各专业需求状况。医学会各分科学会要求只申报本专业相关的项目。

  3、按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组织教学。要保证教学质量。各单位在开展经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前一周,要告知辽宁省医学培训中心。培训结束前要对学员进行考试或考核。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表报市医学会。

  4、基地单位要建立、健全学员签到、考试和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全市各家继教基地将统一实行继续医学教育IC卡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

  5、市卫生局和市医学会将按《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教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分,其中1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得低于15分。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5分(I、Ⅱ类均可);乡村医生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集中培训的学时数不得少于8学时。总分中参加本专业相关课题(含传染专业)学习所获学分须占70%以上,即要求项目的选修专业对口。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教对象,5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累计获得学分10分以上。

  6、继教基地要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7、严格财务管理,不得超标准收取继教培训费。

  三、继教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报批一次。市卫生局和市医学会将不定期地对继教基地的工作进行检查,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履行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授学分、乱收费及乱发证等问题严重者,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非基地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连续三年业绩突出者,可以申请报批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四、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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