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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继续医学教育 >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 >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动态

关于印发《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

2003-12-01 18:4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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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发〔2003〕38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市卫生局、人事局1999年颁布的《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为加强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及大连市卫生局、人事局《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及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及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省卫生厅同意或授权,由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等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II类学分及项目

  1.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市卫生局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由各区(市)县卫生局或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医学院校等举办,面向全市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3.经单位批准的进修或到国外研修。

  4.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函授、刊授、业大、夜大、电大、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及研究生教育。

  5.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交流;在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

  6.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获奖、技术准入项目及新技术应用获奖等。

  7.参加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及社区护士等规范化岗位技能培训。

  8.承担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教学人员。

  9.市卫生局批准开展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10.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各区(市)县卫生局或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举办内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1.参加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的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学分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授予。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项目所属级别标准授分。

  12.撰写国内外专题考察、调研报告及文献综述等。

  13.其它经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要求获得的最低学分如下:

人员职称类别I类

II类

累计
合格
学分

备  注
初级(士)人员1515 
初级(师)集、个体诊所卫技人员1515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1515 
护理人员1515 
其他人员2020 
中级
 
集、个体诊所卫技人员(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专业除外)2020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专业除外)2020 
护理人员(中医护理除外)2020 
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人员
5

15

25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中拟晋升副级技术资格人员,5年内必须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获得国家级I类学分10学分以上。
其他人员2525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含县级)要求5年内必须获得I类学分10学分以上。
副 高 级51525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中拟晋升正高级技术资格人员,5年内必须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获得国家级I类学分10学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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