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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03-05 14:1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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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抄送:南京军区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五条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生厅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六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办,当年未举办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

  第七条项目举办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2)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3)。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

  第二章学分授予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授予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含省级临床进修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5、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上述1、2项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4、5项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市卫生局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术活动、专业进修、个人发表论文、承担科研任务以及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等均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学分。

  第十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但每次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自学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2、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和指定的自学资料和音像教材,经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核心期刊(8-6学分);

  非核心期刊(5-3学分);

  内部期刊(3-1学分)。

  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

  省、部级课题(8-4学分);

  市、厅级课题(6-2学分)。

  5、有书刊号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6、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7、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8、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基地规定,分别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十一条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类别授予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第十二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发放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本人保存,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国家级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均由承办单位发放,并作为转登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十四条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江苏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验证工作。学分证书经审核,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证书进行审核和学分登记。

  第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所获学分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检查验证合格后作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第十七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混乱、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单位,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对积极举办和踊跃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印发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苏卫科教[199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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