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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1-02 14:3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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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卫科[2008]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质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近期下发了《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皖继委[2007]6号),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现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抄送: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附件1:

  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二、项目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②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③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④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⑤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市内领先的技术和方法;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三、项目申报与认可

  (一)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级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与认可

  1、各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和《安徽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统一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

  1、各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阜阳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拟于下一年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申报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2、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初将批准认可的当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3、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可分批次进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举办项目活动,要按照项目批准部门公布的项目名称、教学对象、日期、地点、学分数及项目申报的授课教师和授课内容等进行。如有变动必须经项目批准部门同意。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和考试考核,严禁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一经查实有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二)项目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认真学习。缺勤者要扣除相应学分,缺勤超过授课总学时1/3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放学分证明。

  (四)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所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凡获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在项目举办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讲义)、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备案。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举办必须重新申报。

  五、项目学分的授予

  (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将项目通知同时寄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并在项目活动举办前,凭介绍信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在对参加项目学习的学员进行考勤和考试考核后,按规定内容和学分填写学分证明,并凭项目参加人员原始签到表、项目日程表、授课教师名册、学员名册等材料进行验印。国家级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省级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验印,然后授予授课教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二)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主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学分证明进行验印后,授予授课教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三)在市内举办的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由项目举办机构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验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由项目举办机构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验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提前一周将项目通知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正式行文下发。在对参加项目学习的学员进行考勤和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内容和学分填写学分证明,并凭项目参加人员原始签到表、项目日程表、授课教师名册、学员名册等材料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验印。

  六、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卫中秘〔2007〕452号)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皖继委[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 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考核考试和撤离时间。

  5、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验印的各种Ⅰ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是参加项目学习并经考勤、考试考核合格学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有效凭证。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4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考核考试和撤离时间。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发表当年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出版当年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10、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

  1、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以下简称远程Ⅱ类学分)活动的管理,按照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通知》(皖继委〔200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省内举办远程Ⅱ类学分项目的机构,须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同意。

  2、远程Ⅱ类学分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远程Ⅱ类学分项目举办机构每年拟举办的项目,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同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由项目举办机构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共同验印的远程Ⅱ类学分项目学分证明,是参加项目学习并经考勤、考试考核合格学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的有效凭证。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建立本辖区远程Ⅱ类学分项目学分证明发放档案,具体内容参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通知》中所附《安徽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发放审核表》。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规定学分。参加人员将有关学习成绩单或支农、进修等证明、考核材料交所在单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授予规定的学分。

  四、学分证明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分别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二)在省内举办的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的内容、样式和编号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举办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负责印制。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我市举办的,应接受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1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五、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一)学分登记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登记和存档。每年的学分登记工作,应于下一年的3月份前完成。

  2、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实行继续医学教育智能化管理的单位可为电子档案),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和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与授予的学分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否完成年度学分要求等,并将审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取得学分的各项具体内容、学分类别、学分数及年度学分完成情况,在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上进行登记和存档。

  3、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将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当年所取得的学分与年度学分完成情况。

  4、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进修证、成绩单、单位组织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单等原始材料,或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智能化管理的进展需要,在全市辖区内或本单位统一使用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信息卡。

  5、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单位组织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单、继续医学教育电子信息卡,内容应包括学员姓名、单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

  6、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况,由所在单位负责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该证书是记载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的有效凭证,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证书的发放和使用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各单位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况时,应登记在证书的“继续教育登记”页,登记内容为:“××××年Ⅰ类学分××分、Ⅱ类学分××分、学分总数××分”,加盖“完成”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登记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在完成每年的学分登记工作后,应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

  (二)学分验证

  1、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况的验证,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先审核专业学分完成情况,最后由市人事局根据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学分完成情况验印。

  2、验证部门要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上由单位登记、签章的年度学分情况,按照我省对不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要求,审查其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情况。凡完成规定要求的,在其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页“验证意见”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验证部门另行通知。

  (三)考核要求

  1、各单位职能主管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完成学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2、卫生技术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学分要求,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申报聘任、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或申办执业再注册者,必须出示本人经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在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工作中,各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六、各医疗卫生单位非卫生类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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