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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继续医学教育 >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 >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动态

关于合肥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9-10-18 16:3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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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部医疗卫生单位、医学学术团体:

  为贯彻《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文件精神,规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施全行业管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统一管理,除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直接管理外,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工作实施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将组织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并认真落实。

  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目标管理

  以县区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覆盖率100%,单位80%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项目管理

  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我市每年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继续医学教育承办单位年初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后实施。各项目承办单位每月下旬25日前将下月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的内容时间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各项目承办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并于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按备案要求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的学分要求和获得按照《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参加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活动的学分,由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分授予,并加盖学分管理人员的印章;学习班学分统一使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合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所获得的学分,按照《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执行,由所在单位医教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授予。

  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档案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均要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档案、项目管理档案,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按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存档,并报有关部门验证。

  六、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管理

  各地各单位均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管理,保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的学习费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筹集的的经费,主要用于全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工作,对按要求完成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任务的每项目给予200元补助。

  七、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

  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各地各单位工作目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各地各单位每年度要按照《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对本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职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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