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认可办法》和《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国家级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由省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认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级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或授权,由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公共必修项目(课程)。
(三)市级
1、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或授权,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经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认可,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公共必修项目(课程)。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最新发展;
3、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最新进展;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5、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的推广;
6、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近三年的新发展;
3、市级二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应用和推广;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省内领先;
2、省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3、填补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4、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具知识与技能。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的基本条件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任务、时间、学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著名专家或学术带头人,授课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有1-2名为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或技术骨干;
(三)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与项目相关的相应工作基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同时要有继续医学组织管理机构和专门管理人员;
(四)项目申报必须使用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格式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公布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和公布制度。
(一)申报与评审(推荐)
一般采取当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方法。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申报项目级别认真填写《XX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
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省级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初评推荐。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级项目的受理、评审和国家级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初评推荐。
2、鼓励高水平项目在申报市级项目的同时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
3、申报程序: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直接上报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国家级项目均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初评、核准后统一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4、申报时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各级申报项目截止时间均为每年7月底以前。
(二)公布
1、国家级、省级项目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每年底通过文件或媒体向全省公布。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而未获批准的项目,由省卫生厅、人事厅作为第二批省级项目予以公布。
2、市级项目由市卫生局、人事局每年底通过文件或媒体向全市公布。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核准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而未获批准的项目,可由市卫生局、人事局作为第二批市级项目予以公布。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备案项目
个别由国内外著名专家参与讲学、讲座的学术水平较高的继续教育活动,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分别向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专项备案项目。专项备案项目采取当年申报、当年审批、公布的方式。该类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确保质量。
五、项目的备案与有效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备案和有效期制度。
1、凡获批准并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在举办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逐级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的可购领项目学分证书。该项目如拟下一年继续举办,需认真填写项目备案表并上报,经审核合格的可作为下一年度项目予以公布。
2、若批准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则该项目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须重新申报。
3、国家级、省级项目有效期为3年,市级项目有效期为2年。专项备案项目只在公布当年举办有效。
六、本办法由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