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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2006-10-23 20:43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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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医学、护理(含“师”级)、药学、医技、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等卫生技术工作人员。担任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参加住院医师、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低于25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低于20分,所获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低于15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第五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任职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职业道德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知识及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基本技能的继续教育按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执行。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联合成立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的领导下,在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定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依据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标准、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3、负责申报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负责市内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和推荐,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5、组织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教材编写,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6、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各县(区)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十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有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登记、管理和申报。

  第十一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的为本单位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机制和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活动的完成质量。

  第十三条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权单位应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授予相应的学分,项目完成后将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参加人数、考核及授予学分结果,书面报告项目审批机构。

  第十四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县(区)、各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单位按规定,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低于单位业务总收入的1.5%,列入单位财政预算。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和执业注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均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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