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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管理试行办法

2002-11-20 19:07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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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学分证书管理及学分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管理及学分登记工作

  1、全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统一使用由武汉市人事局印制的《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作为卫生系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证书》的保管由各单位视情况自定,或由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或由个人保管。

  2、为了方便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单科学分证明的发放,武汉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统一印制《武汉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凡经审批的Ⅰ类继续教育项目,由各培训基地、各学会及办班单位持市人事局审批的项目号、培训班日程安排、参加人员名册等,到市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统一领取。该证明由获得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

  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时、学分登记工作,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培训的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学时学分等情况详细、准确地登记到“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市人事局印制)上,Ⅰ类学分凭本人提供的《武汉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予以登记,Ⅱ类学分由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Ⅱ类学分学习的实际情况如实予以登记。每年年底将登记卡上的内容汇总登记到《证书》上。此卡作为验证的凭证。

  二、学分认定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材料认定,以提供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为准,且首页印有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项目编号。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材料认定,以提供各省人事厅,卫生厅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并加盖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为准。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材料认定以提供《武汉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且注明武汉市人事局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教育项目编号并加盖“武汉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印章为准。

  3、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各单位按《武汉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暂行办法》进行学分登记。

  4、其它学分认定依据

  科研成果类:以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个人成果奖以及获得同级科委颁发的自然科学、发明和科技进步奖证书为准,并盖有同级科委印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论著、教材及论文类:论著、教材(含音像教材)、评著等以提供有正式出版号和正规出版单位的原著、原带为准;论文和综述等以提供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以及各级内部刊物原件为准。

  进修类:以提供进修接收单位的进修通知和加盖进修单位的《进修结业证》为准。

  考察、专题调研类:以提供派出考察或进行专题调研的政府和主管部门盖有印章的批文或证明以及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为准。

  三、验证

  武汉市卫生系统每年统一时间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进行验证,并抽查原始证明材料,经验审合格,加盖验证审核专用章方可生效。

  验证时间定为每年二季度,查验学分周期为头一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武汉市人事局武汉市卫生局

二00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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