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卫发〔2007〕25
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卫生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 号),结合近年工作实际,我厅对《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4〕68 号文件附件一)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 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 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 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 学分。
4、省级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 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学习。学习后经市(州)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到上一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 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9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 学分
省级刊物 5~4 学分
地(市)级刊物 4~3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6、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 题 类 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5 4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3 2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1 1 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 字授予1 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 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 汉字授予1 学分。
10、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 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 学分,授予参加者0.5 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第2项、第4~11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第四条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如下:
(一)总分要求
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以上学分数为Ⅰ、Ⅱ类学分总分,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二)具体要求
1、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中的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10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的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5 学分。
初级人员五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护理人员
(1)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 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4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第五条 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Ⅰ类学分项目及Ⅱ类学分项目后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其中Ⅰ类学分证书应有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盖章,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有效证件审定确认,并登记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二)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需按申报时所列条件,如期足学时举办。
(二)学分证工本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缴纳,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学分证费用。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学分数等,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购领。
(四)领取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时需提供如下材料(含文字和电子版,国家级项目一式两份、省级项目一份):
1、项目开办通知文件;
2、项目参加人员登记表;
3、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材料,学术会议需提供论文汇编;
4、项目日程安排(举办时间在一天以上者);
5、考试试卷(需考核项目);
6、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有关表格可从湖北省卫生厅网站(www.hbws.gov.cn)和湖北省医学会网站(www.hbma.org.cn)上下载。
(五)国家级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领程序:
1、每季度初由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预领该季度开办项目的学分证;
2、每个项目结束后10天内,必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电子版项目资料;
3、每季度末各地各单位再次申领学分证时,提交该季度所有项目的文字资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放下一季度开办项目的学分证;
4、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定期上网公布,供各地各单位及卫生技术人员查询。
上一个项目举办结束后不能按要求上报完整项目材料的市州和单位,将停止发放其学分证书,并在卫生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情况,抽查部分项目的举办情况并现场核发学分证。
(七)对于虚报参加人员、不按项目申报所列学时举办或滥发、售卖学分证书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 报、1~3年停办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处罚。
第七条 每年五月份前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各市、州证书验证工作由当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实施,部、省属
医疗卫生单位证书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验证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质量和完成学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管理 通知
抄 送:卫生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 年4 月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