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I类学分项目和Ⅱ类学分项目两类。I类学分项目(认可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州)级三级,其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Ⅱ类学分项目形式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研究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病理讨论以及自学笔记等。
第二条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我省省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新进展;
3、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四条市(州)级项目:由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审批公布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州)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2、国内、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3、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五条项目申报表填写要求及申报时间: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和《湖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国家级项目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推荐的拟于下年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后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级项目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推荐的拟于下年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各市(州)医疗卫生单位承办的省级项目报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公布次年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六条各市(州)的市(州)级项目可参照省级项目的报表形式和时间要求制定本地的规定,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每年年底公布次年的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将项目目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省级项目于项目结束后10天内,承办单位应将项目完成情况和参加人员名册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按卫生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同时报电子版),市(州)级项目报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
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每年12月末将年度本市(州)完成的市(州)级认可项目数、培训人数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省、市(州)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项目活动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以班养班收取资料费、实验费、听课费等费用。上述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Ⅰ类学分项目不跨年度,可在年内多次多地举办,无须新申报。由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承办的认可项目可连续举办三年,但需备案并取得年度项目编号。对于未列入年度项目又有必要尽快举办的Ⅰ类学分项目,可在举办前15天申报,经审查认可后举办。
第十二条Ⅱ类学分项目由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施,并核发学分证明。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