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山东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推动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形式与内容
1.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2.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各市区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职责,积极协作,抓好落实,以推动我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4.继续医学教育内容要突出专业特点,密切结合不同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5.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包括培训班、研修班、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学术讲座、发表论文、撰写论著、科研立项、编写教材、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和成人学历教育等。
6.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内容安排上,应区分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安排不同教育内容,前者要在进一步巩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其中住院医师培训要根据不同年资提出相应的教育目标,分阶段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后者应进行以岗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学历教育,系统学习基础理论,增强基本技能。
7.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以本专业、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水平为目标,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医学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成为本专业、本学科的骨干。
8.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先进水平为目标,开展以更新、增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研究解决重大技术课题的组织能力和科研能力,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发展的新动态。真正成为本专业、本学科的带头人。
9.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10.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经威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认可、公布后,授予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二、组织管理与领导
1.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非卫生系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一律接受当地同级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
2.威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市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由市卫生局、人事局和市直部分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定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组织项目评审专家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课题及项目进行评审,负责初评、推荐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4)负责市直各医疗单位申报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各市区(两开发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期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验证审核;负责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期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初审。
(5)负责全市二级医疗单位和专科医院的医师和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的护理人员注册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验证审核,负责全市三级医疗单位的医师注册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初审。
(6)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威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市区、两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也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管理工作,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果。
4.外地驻威医疗单位也要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接受当地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5.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学术团体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考核与奖惩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当年所获得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威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2.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行登记制度。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个人持有关证明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学分授予办法计算学分,力求准确无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任期合格证和执业注册合格证制度。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医疗单位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终考核验证;市县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验证工作进行抽查,并对全市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满和注册前进行考核。
4.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5.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要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主要领导任职期内,单位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覆盖率要在95%以上。
6.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平日掌握的情况和年度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市各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和办法,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市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7.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聘任期及注册期内未取得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的。
(5)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
(6)在学分登记及年度、注册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8.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经费要求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支持继续医学教育。
9.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制定的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威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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