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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2005-11-15 14:06 来源:医学教育网     【请打印】【请纠错】【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经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分三级:

  (一)国家级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由省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等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认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级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或授权,由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等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市级

  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项目须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6、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的推广;

  7、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近三年新发展;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纳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

  6、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7、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市内领先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引进与近三年的新发展;

  3、获市级以上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奖的应用与推广;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5、省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

  6、填补本市空白的、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与方法;

  7、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具知识与技能。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要形式: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学习班;远程教育;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的基本条件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任务、时间、学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或学术带头人,授课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有1—2名为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或技术骨干;

  (三)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与项目有关的相应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同时要有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机构和专门管理人员。

  (四)项目申报必须使用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格式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与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和公布制度。

  (一)申报与评审(推荐)

  一般采取当年申报次年项目的办法。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申报项目级别认真填写《XX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1、市级项目: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31日以前,具体时间由各市卫生局确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市级医院医学教育申报项目的受理,并组织专业学科组进行评审。

  2、省级项目:省级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级申报项目的受理,并组织专业学科组进行评审。

  3、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国家级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评推荐。鼓励高水平的项目在申报省级项目的同时申报国家级项目。

  4、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申报程序: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高等医学院校及其附院、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学术团体等可直接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公布

  1、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每年底通过文件或媒体向全省公布。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而未获批准的项目,由省卫生厅、人事厅作为第二批省级项目予以公布。

  2、市级项目由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

  (三)国家级、省级专项备案项目

  个别由国内外著名专家参与讲学、讲座的学术水平较高的继续教育活动,如未能在规定时间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申报专项备案项目。专项备案项目采取当年申报、当年审批、公布的方式。该类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确保质量。

  六、项目的备案与有效期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备案和有效期制度。凡获批准并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在举办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的可领购项目学分证书。该项目如拟下一年继续举办,需认真填写项目备案表并上报,经审核合格的可作为下一年度项目予以公布。

  若批准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末按规定举办与备案,则该项目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则需要重新申报。

  国家级、省级项目有效期为3年,市级项目有效期为2年。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只在公布当年举办有效。

  七、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分别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申报和举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八、本办法由济南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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