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学(协)会:
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学(协)会2007年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继教委”)批准,同意列入2007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共计78项,现予以公布,请各学(协)会认真组织实施。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学(协)会应严格按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的实施。省继教办负责对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管理,并建立督查组,加强巡查。
2、各有关学(协)会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卫生厅浙卫发[2002]11号通知)规定授予学分。学术会议的通知应同时抄报省继教办,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不得任意增删学术会议内容,如有与项目申报书内容明显不一致并事先未经省继教办同意,省继教办将有权拒发学分。学分的申领可在参会学员报到后次日,凭正式会议通知、会议日程表和学员签到名单,向省继教办申领。
3、为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学术会议结束时,各有关学(协)会需对每位参会代表发放并填写《浙江省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评价表》,由会议代表对学术会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4、学术会议结束后2周内,有关学(协)会应将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项目编号等相关信息及时输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同时,须将会议正式通知、会议日程安排、论文电子版、会议代表名册、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执行情况报表、学分登记表,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评价表等有关资料报送省继教办。省继教办将会同督查组根据相关资料及巡查情况,进行项目举办绩效的评估,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学术会议类继教项目立项的参考。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