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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知

2005-05-08 13:5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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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继委发[2005]008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浙卫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始申报2006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和单位严格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省卫生厅颁布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政策、法规教育,不断提高政策和管理水平,使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二、2006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科、口腔科、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及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三、项目申报内容须符合“四新”、“三性”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和教育培训工作基础,项目负责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专业技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承担项目单位要遴选足够数量和高素质的师资,所承担的项目教学时数不应少于70%;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项目申报材料应充分反映讲课人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成果。

  四、申报国家级项目填写国家级项目表;申报省级项目填写省级项目表。同一项目可同时申请国家级与省级,但表格须分别填写。同一项目一旦国家级录用,省级就不再录用。

  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内容不能过于简单或漏报(首页项目编号由省临床医师继教中心统一编写)。申报内容用5号宋体字打印。

  五、经批准的2005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二年。当年没有举办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六、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表》,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

  七、2006年新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为100元,备案项目40元(包括:拟继续举办的备案项目和基地备案项目)。

  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05年7月29日。为便于各地申报工作,确保材料质量,省继教办定于2005年7月25日至29日集中受理继续医学教育材料申报工作。届时请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授课教材(或讲义)及评审费一并交至“浙江省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中心”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353号、浙江大学湖滨校区2号楼,邮编310031,电话:87217254、87217368)。逾期不予受理。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0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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