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挂钩的配套政策,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请各市、各单位认真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拟申报2008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验证依据
2007年以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粤继医教〔2002〕6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验证周期
验证周期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验证周期为5年。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足5年的按实际取得资格时间计算验证周期。
四、学分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1、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要求,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达到规定要求。
2、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按《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天,累计90学时(也可以折合为学分计算);
(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
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要求,每人每年应达到20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五、验证工作安排
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由各市继续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局相关部门负责;省、厅直属单位的周期验证工作委托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网络中心承办,验证时间安排在3月份,具体安排见附表。
六、有关要求
(一)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验证对象提交的学分证明材料中,需有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的学分证明。
(三)验证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
(四)学历教育、职称外语培训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范畴,不能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五)已实行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管理的单位可提交电子版验证证明。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科教处:苏慧萍,83853431
医学情报研究所:张京、叶明辉,81863181/81854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