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根据卫生部制定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在省、市两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具有举办资格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站和培训站负责实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与教学活动。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所规定的,采用远程教育手段进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的教学管理。
第三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
(一)由卫生部审批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远程教育Ⅰ类学分。
(二)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远程教育Ⅰ类学分。
(三)经卫生部批准的计算机网站开展的文献阅览、疑难病例讨论等自学活动,以及其他兄弟省(市)在指定网站公布的远程教育项目,授予远程教育Ⅱ类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根据个人的学科专长,实际工作需求和学习时间,选择适宜的远程教育课程。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五)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年度最多限授予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编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筛选适合远程教育形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采用招标形式制作。通过验收的项目、课程、课件和活动,方可纳入教学计划。
第五条国家和省级继续教育培训站,依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定期公布,供学员选择参考。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遴选优先考虑:受益面较广,卫技人员急需,内容新颖,具有特色,适合远程教学方式的课程、项目和活动。
第七条网络教学使用的文字、视听和课件等网络教材,由远程教育的项目或活动主办单位(人)负责编写、制作,也可委托、招标制作。
第八条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员,须向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远程教学培训站、指定网站报名,各培训站或网站将学员名单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九条学习方式主要包括:
(一)集中式学习:学员在指定的远程教育教学培训站,集中完成远程教育课程。
(二)分散式学习:学员个人拥有联网计算机,具备网上学习能力,经注册后,由学员自行安排时间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条关于考核和学分认可:考核由培训站或网站组织实施。学分认可和管理办法按本细则第三条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一条教学服务是远程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培训站、网站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其中包括:提供教学节目、教材、教学手段;提供多种师生沟通的方式;提供与教学、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保障和学习环境等。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