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最新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文),结合我院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护理系列为师级或师级以上)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Ⅰ类10分+Ⅱ类15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其中,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包括护理师级以上人员)。Ⅰ类、Ⅱ类学分不可累积,不可互相替代,当年有效。师级以下人员每年每人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Ⅰ类+Ⅱ类)。
二、学分分类
学分分为:Ⅰ、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
1、学术论文(按发表论文当年授予学分)
*注:重点医学院校为北京、上海、同济、华西和中山大学医学院。
2、学术会议
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4、科技成果奖(获成果奖后按颁奖当年授予学分)
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5、外出进修
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到“三甲”医院或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每次最高授予25学分。
6、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
本单位审定并组织的医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听课者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科室有记录);各科对实习生上课或主持病历讨论的人员可授予1学分;组织教学查房人员每4次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并报科教科派人参加、审核。
7、自学
自学本专业相关的新知识、新理论,并完成综述、自学笔记,每3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授予5学分。自学记录交科主任审核后交科教科备案。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四、有关要求
1、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每人的学分应随时交到科教科(护理人员交护理部)。各科室及个人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2、提交的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必须真实,涂改或空白或重复的学分证一律作废。
3、验证对象提交的学分证明材料中,需有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的学分证明。
4、学历教育、职称外语、公修课、计算机技术培训、未被认可的杂志练习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范畴,不能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五、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8年2月制订的《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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