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卫生局、人事局颁发的《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成立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区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对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的权威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国家和市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法规,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区卫生局、人事局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区卫生行业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实施细则。
3、贯彻执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组织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区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区级继续教育项目,负责审核上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组织全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协助上级部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
6、对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7、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区卫生局、人事局和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以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2—3人,成员20人左右。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届中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成员会议。
第六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学科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学科组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2、推荐优秀的区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和电视节目。
3、研究并向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有关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和建议。
4、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九龙坡区卫生进修学校,具体职责是: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落实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处理继续医学教育日常事务。
2、负责区、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征集,对申请的区级项目进行审查,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
3、负责组织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对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调查、总结、交流、评估及有关问题的研究。
5、负责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6、负责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经费
第八条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区卫生局预算,并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第九条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上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区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