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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02-02-20 14:2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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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认可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能获得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称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形式包括:

  (1)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进修班、研讨会、专题讨论会;

  (2)新、难手术和技术的操作示范;

  (3)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

  (4)自学和其他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形式如:发表论文、译文和出版著作,有计划有考核地自学专业技术知识,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承担和完成科研课题,带教研究生或住院医师等。

  4、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为授予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按沪卫医教(1996)23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5、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级别分为:

  (1)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和规定单位备案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由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批认可和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临时申请备案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监控。

  各医科大学、区(县)卫生局负责本系统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

  本市卫生系统各级成人教育组织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具体落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申报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本学科的国际、国内发展前沿;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获省、部委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的推广;

  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本学科国际、国内发展前沿;

  本学科的国内、本市发展前沿;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获省、部委级或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国际、国内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填补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卫生局医学领先学科成果的推广。

  各单位在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应切实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2、凡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报所在单位成人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经核准后,由核准后,由所在单位成人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报主管部门,经核准后向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推荐。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和上海医学会等学术团体可直接向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负责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3、各卫生单位成人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或成人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局属单位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申报次年的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填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二、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四)以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具体实施表》(附件五)。

  第三章认可

  1、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备案项目)经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审定,报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审定,报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批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三年,但每年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向卫生部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当年没有举办的项目和不能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拟第二年举办,应作为新项目重新申报。

  3、上海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4、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将集中公布批准认可的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项目具体实施内容、日期、地点、主讲人、总收费、每日收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整理成《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手册》供广大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选择。

  第四章实施

  1、各项目承办单位在接到公布项目的发文后可如期按要求举办。

  2、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该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将举办项目的总结、文字和声像材料、试题、“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六)和项目日程安排报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秘书处(市卫生局医教处),由该处向卫生部集中上报或备查。

  3、为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和严肃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凡未经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一律不认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授予学分数。

  第五章经费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办学经费,以收取听课费为主。听课费包括讲义费)的收费标准为: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0-40元/学分/人,手术操作或实验课的收费可上浮10%-15%.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的评审费分别为300、200、100元。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分配及使用项目:

  20%列为继续医学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直接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及有关人员,具体奖励及审批发放手续,由项目承办单位主办科室拟定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

  60%用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支出,包括制作电化教育教材、编写讲义、讲课酬金、实验材料耗损、增添和维修教学器材设备以及新项目的论证会等。

  第六章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本文件为沪卫医教(1998)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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