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卫生发〔2007〕21号
各医疗机构:
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区”、“科教兴医”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西青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西青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实施“科教兴区”、“科教兴医”战略,建立一支适应新世纪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卫生技术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继续医学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区卫生事业的实际需要,积极有效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内容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即“四新”、“三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原则,注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实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既要重视提高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要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坚持教育方式多样性原则,因地制宜,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的作用。
二、对象与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在本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部门)中的卫生技术(医、药、护、技)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组织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西青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在西青区卫生局和人事局的领导下,负责西青区卫生行业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推动、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西青区卫生局继教委员会:
主任:彭文年
副主任:杨立忠、王俭、王国忱、张庆梅
成员:边家顺、孙乃毅、陈万江、王世杰、邵红、李金平
2、西青区卫生局继续教育办公室(地点设在西青卫校):
主任:张庆梅
付主任:边家顺、邵红、陈万江、李金平、薛恩彬
成员:陈静、贺志花、张其轩、胡志敏
3、继教办职责
(1)负责制定全区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国家级、省市级、区级Ⅰ类学分课题的讲学工作。
(3)负责全区国家级、省市级、区级Ⅰ类学分的考核和授分、盖章工作。
(4)负责审核、指导院级学分的制定和学分授予、盖章工作。
(5)负责审核Ⅱ类学分的完成及学分授予、盖章工作。
(6)负责全局继续教育经费的收取和使用。
4、各相关科室职责
(1)医政科职责:
①负责管理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②负责全系统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和验收。
③负责全局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的发放工作。
④负责选择国家级、省市级学分课题的申报工作。
(2)人事科职责:负责医学论文、综述的评定工作。
(3)医学会职责:协助人事科做好医学论文、综述的评定工作及学会的有关活动。
5、各院、所、站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组织,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2)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和督促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和区级Ⅰ类学分的学习。
(4)负责制定和考核、验收院级学分工作,并组织收集Ⅱ类学分上报工作。
(5)负责上缴继续教育经费
6、卫生技术人员要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在突出“四新”、“三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创造学、生物医学、管理学、现代信息技术等有关知识的学习和教育,提高创新能力。卫生技术人员应当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内容上有所侧重。
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以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为主。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和岗位培训,并参加公共必修课的学习。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应当参加本专业、相关专业的国家级、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和公共必修课的学习,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每年撰写一篇综述。
3、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应当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参加有关项目的学习和公共必修课的学习;参与科研工作,撰写论文,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综述。
4、院级学科带头人以“四新”为主要内容,学习国际、国内发展前沿及边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5、跨世纪人才的继续教育内容,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途径,重点安排。
6、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级、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
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1、国家级、省市级、区级I类学分课题的制定由局继教办根据全局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2、II类学分、院级I类学分课题的制定由各单位继续教育办公室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
3、继续教育内容的制定中,西青医院各专业学科制定的内容纳入局Ⅰ类学分的课题。
六、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与考核:
1、国家级、省市级、局级I类学分的完成,由局继教办统一安排。
2、Ⅱ类学分由各单位组织学习完成。
3、国家级、省市级、局级Ⅰ类学分的考核、核分、盖章由局继教办统一考核,按个人出勤及讲学时间计算。
4、Ⅱ类学分由各单位收集资料,凭综述、论文证书由局继教办审核后盖章授分。
5、院级Ⅰ类学分由各单位组织学习,局继教办将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授分。
七、经费
按《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单位按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3%提取继续教育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设立专门帐册。局继教办按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0.5%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做为局继教办继续教育培训的办班费用。
八、继续教育工作中的几点要求:
1、初级、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I类学分至少为10学分;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I类学分2学分,省、市级I类学分8学分,区院级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10学分(无综述学分不给予年度合格证)。
2、凡按计划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授予3学分,经评审合格,授予6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6学分,最少不低于3学分,其它学分均不能代替综述学分。国家级Ⅰ类学分可代替省市级、区院级Ⅰ类学分,省市级Ⅰ类学分可代替区院级Ⅰ类学分,反之不可代替。
3、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的审核和登记。各单位应当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并连续记载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
4、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应当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5、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西青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局继教办组织的教育要求各单位安排好人员,准时参加学习,为了不影响各单位工作,每期学习,局继教办下达参加学习的名额。
九、本办法从即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