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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津人教2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6年继续教育证书登记验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验证的对象
本区企事业单位中完成2006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登记验证内容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学单位、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时间、学分、考核(考试)成绩等。
三、登记验证工作分工
按规定,各委局及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日常登记工作。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提交本人的《继续教育证书》并出具施教机构发给的学习证明或结业证明。以自学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须提供经单位批准的自学计划和自学情况及考试、考核结果。
区人事局负责对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
四、验证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在完成继续教育情况总结和登记工作后即可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区人事局专技科办理验证手续。验证工作截止到2007年2月15日。
五、要求
各单位经办人员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要作到验证不留死角、不落一人。验证时,各单位应填报《继续教育证书登记、验证名册表》,携带《继续教育证书》、学习证明或结业证书以及相关考试成绩等有关材料,以备查验。同时提交本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总结。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