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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继续医学教育补充规定

2009-03-06 19:4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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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京卫科教字[2001]24号和京卫科教字[2006]75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促进医学的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通过继续教育,使我院的业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为保证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院制定了以下规定:

  1、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统计时间段为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必须达到7学分,Ⅱ类学分达到18学分,总分达到 25学分,Ⅰ类和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3、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可使用《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登记学分,其余培训项目必须刷卡记分。

  4、学分的统计以IC卡系统为准。

  5、继续教育学分类别:

  Ⅰ类学分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Ⅱ类学分包括: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

  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自学等其它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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