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大兴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批准和公布的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五)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学分授予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具有初、中级卫生专业资格,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的级别及专业的不同,分值要求如下:
医院级别 | Ⅰ类学分(国家级、市级项目) | Ⅱ类学分(区级项目) | Ⅱ类学分(自管、自学及其它) |
二级医院 | 医技人员(7分)护理中级(6分)护理初级(4分) | 医技人员(10分) 护理人员(10分) | 医技人员(8分)护理中级(9分)护理初级(11分) |
一级及以下 | 医技人员(5分)护理中级(4分)护理初级(2分) | 医技人员(10分) 护理人员(10分) | 医技人员(10分)护理中级(11分)护理初级(13分) |
(二)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参加国家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
(三)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院内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原则上每6学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二级医院最多不超过8学分,一级以下医院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并应有自学笔记,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有计划的外出进修(进修单位指市级三甲医院),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出据证明按每一个月授予5学分的标准到大兴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登记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作Ⅰ、Ⅱ类学分要求。
5、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6、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半脱产学习及业余自学高考,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7、对于医务室和个体行医者的学分要求:
(1)、参加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不应低于10学分(包括I类学分);
(2)院级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年不应低于8学分,可以采取参加乡镇卫生院组织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的学习;也可以作题答卷(由大兴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组织)。
(3)自学项目每年7学分。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大兴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
五、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