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卫生厅机构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我省卫生工作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拟定与实施,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省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卫生质量实行监测,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制度。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归口管理省医学科学院的业务工作。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装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险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十五)承接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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