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卫生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制订各项卫生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研究制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
三、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参与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四、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对卫生机构贯彻实施医院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实行监督。
五、贯彻国家中医政策,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六、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定社区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研究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控制规划,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八、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传染病防治、食品、职业、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放射、学校卫生及消毒等健康相关产品的执法监督,受理行政复议。
九、研究制定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十、制订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普及应用。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及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单位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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