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卫生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及局务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协助局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制定并督促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保密、行政事务、后勤保卫以及人事、工资、职改、党务、档案、老干、综治、青年、妇女、工会等项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完成全区卫生事业财务、审计及监督工作;监督卫生服务价格的执行和药品招标工作;负责全区卫生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审批和许可证核发;完成全区卫生统计工作;完成局机关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和水、电费管理;提供局机关办公用品等工作。
三、医政与中医管理科
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献血法》及《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全区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规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负责组织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和灾情的医疗救护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社会办医;负责医教、科研、康复及学会、协会的管理;制定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中医中药工作。
四、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普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监测和疫情报告,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对基层防病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考核。组织协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全区五大卫生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卫生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卫生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发放和队伍管理,组织实施卫生防疫项目,负责全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承办普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普洱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普洱市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和普洱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研究制定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村卫生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研究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拟定全区妇幼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儿童健康;负责妇幼卫生和农村卫生项目的管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基层妇幼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培训。承办普洱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普洱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艾滋病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艾滋病防治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普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职责
1、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督促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并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
3、负责指导、审核各县(区)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4、定期对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定期收集、汇总、统计、审核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财务报表并上报;
6、及时分析、研究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7、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8、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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