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卫生局职能职责简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我市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要求,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城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协调组织和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危害我市人民群众健康的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监测;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农村改水、改厕,普及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保健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研究制订全市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五)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防保网的建设,全面推行合作医疗制度,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六)研究指导医疗机构体制改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对医疗行业的宏观管理。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准入制度。
(七)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我市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八)研究拟定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市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体系和中药、民族药研究开发体系。
(九)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及临床用血质量。
(十)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
(十一)对全市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和灾情的医疗救护工作及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卫生保障。
(十二)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蔓延。
(十三)负责对全市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审查推荐、管理及劳动工资和卫生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
(十四)管理和监督国际卫生合作项目的实施,指导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担市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十九)管理丽江市人民医院、丽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丽江市妇幼保健院、丽江市中心血站、丽江市医学会等市级直属卫生机构。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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