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名称
昆明市卫生局
2、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拟订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2)编制昆明市中、长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制订昆明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组织做好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工作。
(3)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调控卫生资源配置;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准入制度。
(4)依法行政,实施卫生监督,规范昆明市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服务质量监控,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以及规范医疗广告等市场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管理;监督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监督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消毒工作;组织开展食品饮用水、化妆品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健康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监测,负责审批核发卫生许可证。
(5)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协同财政、发展计划部门研究制定卫生事业补助办法。负责定期组织发布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费用信息和公共卫生监督结果,营造和规范医疗服务领域有序、平等竞争环境。
(6)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对危害我市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监测;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健康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
(7)贯彻《母婴保健法》,研究制订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8)贯彻以农村为重点的方针,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和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巩固和发展农村医疗、预防、保健三级网,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9)研究制订全市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卫生人才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我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攻关工作;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卫生技术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卫生科技进步。
(10)依照《云南省中医发展条例》,研究制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民间医药发展规划;加强中医机构建设和对全市中医药医疗、科研机构的医、教、研业务宏观管理;加强中医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振兴中医药事业。
(11)组织对全市重大社会活动的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对各种灾害事故实施紧急救护,做好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对现场防疫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12)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人才整体性资源开发;负责对局直属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综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工人的考试、评审和培训、鉴定工作。
(13)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农村改水改厕;负责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4)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3、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市政府三楼。
4、邮箱:kmswsjbgs@163.com.
5、电话:0871-3121443;传真:0871-3123322.
6、乘车路线:5、52、60、63、78、89、105、132、145路公交车。
7、网址:www.kmw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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