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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

2009-07-23 13:57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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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职能

  一、起草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并实施本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协调本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并实施本市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和服务标准。

  三、负责传染病防治和发布监测传染病名录;监督管理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的卫生;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的实施。

  五、负责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管理医疗机构,制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七、拟订实施本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制订并实施本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工作。

  九、组织协调本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合作。

  十一、承担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北京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管理北京地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二、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及组织全市重大抢救。

  十三、负责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应用质量监管;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集中采购。

  十四、研究拟订建立健全卫生事业的补偿机制,拓宽筹资渠道等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工作,研究拟订和管理医疗服务价格。

  十五、制订基本医疗的服务项目、标准,参与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地点: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B座)

  邮政编码:100053

  咨询电话:010-8397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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