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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机构职责

2009-07-23 16:01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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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卫生厅内部机构主要职责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办公室(外事处与其合署),电话:0451-85971118,0451-85971075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汇总起草各种文字材料,制定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史志编纂、新闻宣传、行政事务、机关财务、后勤服务、固定资产管理以及信访、安全保卫,负责主持听证会议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和援外医疗队工作,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卫生外事行政业务工作。

  (二)人事处,电话:0451-85971010

  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化,贯彻执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负责全省卫生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的资格审核;指导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制定和派遗工作;负责厅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员调配、职称和专家管理及领导干部任免事宜;负责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工作。

  (三)计划财务审计处,电话:0451-85971100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全省卫生部门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负责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审计工作;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卫生政策法规处,电话:0451-85971112

  提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卫生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省卫生事业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及文件起草;综合提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措施;组织研究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宏观政策及综合性卫生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全省卫生法制建设工作,制定地方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地方卫生法规的起草、报批工作,负责卫生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等卫生法制工作,组织普法教育和培训;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电话:0451-85980558

  研究拟定全省妇幼卫生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制定全省妇幼卫生、生殖健康与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发展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项目工作;负责全省妇幼卫生、生殖健康与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信息管理、质量检测;负责全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负责全省《母婴保健法》及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法律的执法监督工作。

  (六)医政处(保健处与其合署),电话:0451-85971053,0451-85971176

  研究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负责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及二、三级医院评审工作;负责对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及厅直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全省各级血站执业许可证的审定、发照、校验工作;推行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负责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技术出证审批和监督工作;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协助地方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医疗及血液管理大案要案的查处及督察督办工作。

  负责省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省干部保健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安排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我省和省内召开的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省级干部保健经费的使用。

  (七)疾病控制处(黑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挂黑龙江省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电话:0451-85971066,0451-85971051,0451-85971090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的综合防治;负责全省疾病控制、结核病防治、性病艾滋病防治、牙病等慢性病防治机构的管理;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执法监督工作;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政策和标准,依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电话:0451-85971018

  研究拟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计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医学卫生科研机构、队伍和重点实验室;组织协调全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医学实验动物和医学情报;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对全省高、中等医学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各类医学成人教学与教育工作。

  (九)中医医政处(中医科教处与其合署),电话:0451-85971105,0451-85971128

  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处理中医医疗纠纷,协调和管理中医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研究拟定全省中医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与协调中医科研机构和重点研究室建设;组织和指导中医科研项目的协作公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与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中医技术交流与科技合作。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质量。监督指导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考试。

  (十)中医计财处,电话:0451-85971106

  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中医行业发展规划,管理中医专项资金、基建计划与款项;管理省直中医医疗机构和局直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及国有资产等;参与中医收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

  (十一)机关党委,电话:0451-85971098

  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电话:0451-53625049。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三)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0451-85980551

  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疾病救治工作。

  (十四)农村卫生管理处,电话:0451-85971073

  全面规划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总结并推广各地经验,推进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各地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五)卫生执法监督处,电话:0451-85971182

  组织实施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监督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和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及督察督办工作,承担医疗广告的有关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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