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依法拟定全市卫生工作政策、法规和各项卫生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二)拟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
(三)拟定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指导卫生下乡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拟定全市对人群健康危害疾病防治的实施办法,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实施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对全市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采血机构和采供血、临床用血的质量。
(七)拟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的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审定、普及和应用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疾病控制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照国家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等与健康相关的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认证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市中医行业,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育工作,推进全市传统医学事业的发展和创新。
(十)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和卫生行业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承担市爱卫会办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检查指导医药学术团体、机构和各区、县卫生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和高级科技人员的医疗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收费价格和全市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四)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疾病流行实施紧急处置,抢救伤病员,预防和控制疫情及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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