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订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及地方病的防治规划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对重大疾病和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制订全省监督监测传染病名录。
(四)负责全省医疗行政管理,研究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五)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输血工作;管理全省血站、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质量。
(六)依法制订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管理全省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婚前保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七)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全省环境、职业、放射、公共饮水及学校卫生工作。
(八)研究拟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全省医学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国家和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全省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省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一)承担省委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中央领导在鄂的医疗保健和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全省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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