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监督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研究制定全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工作;贯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制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和新技术开发。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应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和卫生许可证发放。
(九)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组织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一)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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